營業秘密保護

保護企業資料範圍最廣最嚴格、生命週期最完善

專家觀點

專利律師

強化法律自保 營業秘密制度化管理是唯一途徑

本文節錄自 科技業的營業秘密風險分析與防禦之道研討會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蕭家捷律師主講議程

蕭家捷律師指出,探究營業秘密法制近年重大改變,可分兩個面向來論述,一是營業秘密法部分,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刑事責任」:回應產業界呼聲,對各種可能的侵害營業秘密犯罪行為態樣增訂刑責,且刑責較刑法類似罪名更為加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域外處罰加重」;對於意圖於我國領域外(含中國與港澳)使用而犯罪,施以加重處罰;「刑事罰併同處罰」:假使行為人因執行業務而侵害他人營業秘密,除該行為人需負擔刑事責任外,所屬法人亦將被科以各該條之罰金;「窩裡反條款」:允許告訴人對單一或少數的被告,撤回或不提起告訴,以策動其提供有價值的資訊,突破營業秘密訴訟難以取得證據資料的困境(一般的刑事訴訟中對共犯一人提起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會及於所有的共同被告)。

另一面向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03年中旬修正,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如原告已讓法院初步相信(釋明)自己的營業秘密有遭到侵害的高度可能,被告就不能再僅是單純的否認,而必須就自己的否認具體答辯,否則法院可以審酌相信原告釋明的事實為真實。

綜觀上述法制修正,在在足以顯示,不法竊取營業秘密的行為,可能付出遠較以往慘重的代價,連帶產生莫大恫嚇效果,對於亟欲守護創新果實、維繫競爭力的企業,可謂有實質上助益;然而業主在懷抱樂觀預期之際,同時亦應謹慎小心,避免自己成為營業秘密侵害案件的被告,亦應預先留存必要的各種研發底稿、資料存取接觸軌跡文件,並參考法院實際案例,以自我檢視於訴訟風險實際發生時,是否有足夠且適切的訴訟資料。

蕭家捷律師提醒,在進行遵法實務分析前,企業務必認清營業秘密,須包含「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三大要件。

對照實際操作案例,曾有原告公司主張離職員工所知悉的客戶名單,藍寶石晶圓的長晶原料與技術,及長晶相關參數等為其營業秘密,然依法院分別認為,名單可於外貿協會網站或其他雜誌公開取得,藍寶石晶圓生長基礎材料三氧化二鋁為業界通用原料,及機台參數因機台設計不同,未必能在相同產業的機台間運用等理由,認為不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1款所稱「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及「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要件,而遭法院否定該等資訊的營業秘密資格。此兩項因個案而受影響的要件而言,企業只要事前進行管理政策規劃與執行,未來就能夠於相關訴訟中充分舉證。

而另一營業秘密要件「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是目前台灣企業界的最大危機,從過去判例分析,許多案件單純由於企業未善盡合理保密措施,而使得公司賴以競爭的資訊無法為法院認定為營業秘密,也難以對惡意侵害的員工施以刑事追訴。

至於合理措施為何?蕭家捷律師引用過去最高法院的判決指出,應是指企業按照內部人力、財力,依社會上通常所可能採行的方法或技術,將不希望被公眾知悉的情報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的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而言,最高法院更明確舉例說明,當希望受保護的資訊為電腦資料時,為每個使用者設定授權帳號、密碼,就是常見的管制措施。

最高法院固然舉例帳號密碼是一種常用的管制措施,然而在個案中針對不同的機密資訊,法院仍可能依照資訊的屬性而為不同要求,比如地方法院即曾認為加諸密碼、限制讀取權限、增加解密之困難度,或其他禁止以電子檔案傳輸等防護措施,才是針對機板圖、電路圖等電磁記錄的合理保密措施;針對並非電磁記錄的產線作業流程圖,法院也依照資訊屬性,而認為嚴格的廠區門禁管理、訪客管理是適當的保密措施。

對此蕭家捷律師建議,企業應當從盤點機密資料開始,結合人資/稽核/法務,針對不同的機密類型、屬性、敏感程度,訂定明確的機敏資料管理辦法並定期宣導、建立員工接觸機密資訊權限分級、門禁管理、以資安設備進行合理電子監控,並留存各項證據資料,且透過資料風險評鑑來定義資安的管理程序,循序建立完善的營業秘密保護政策。

不可諱言,任何企業的營業秘密保護政策再如何嚴謹,都無法全然避免外洩,而一旦遭逢此類事故,無論是提起民事求償、刑事告訴或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企業皆應切記「證據,是訴訟的最大難題」,任何法律救濟程序,都是事後回頭檢視事實真相,彷彿亡羊補牢,難免淪於為時晚矣,唯有「制度化」才能確保企業在面臨此類案件時,有機會透過證據拼湊出事實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