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保護

保護企業資料範圍最廣最嚴格、生命週期最完善

人員安全管理

營業秘密法修正,人資管理必做配套建議

營業秘密法自2013年1月修正後,對境內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者刑度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00萬罰金。新法不但加重刑事責任及罰金額度,在機敏資料防護面,更制訂了企業保護金鐘罩的『機敏資料刪除義務條款』,但同時也賦予企業主一個新的管理義務:『必須善盡良善管理,避免員工侵害其他公司營業秘密』。

新法上路,對企業的最大保障是訂定『機敏資料刪除義務條款』: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所以企業主可以執行『強制離職員工刪除機敏資料』的管理作為,且一旦發現員工在離職後仍保有營業秘密等機敏資料,便可自主發起侵害營業秘密的訴訟,提供企業一個機敏資料保護的金鐘罩。在過去營業秘密侵害的實務案例中,前雇主就算在離職員工的電腦找到機敏資料,也一定要有『不法洩漏營業秘密』(譬如將資料洩漏給競爭對手)的事實證據,才符合侵害營業秘密的要件。但因為難以舉證,所以訴訟程序通常對員工有利。本次修法後,只要企業主在人事離職程序中加註:『員工必須刪除所有公司機敏資訊』,員工就有刪除機敏資訊的義務,且一旦發現離職後仍保有機敏資料,就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1000萬罰金的法律責任,對企業營業秘密的保障大幅提昇。

對企業而言,如果在離職程序加註『強制離職員工刪除機敏資料』,在法律上必須有配套措施,重點建議請參考如下:

  1. 必須落實機敏資料的標示與分級管理
  2. 人資主管必須進行適當宣導,譬如安排員工『安全宣導課程』
  3. 保密合約(含機敏資料刪除義務條款)應由人事主管安排於任職或職務升等時簽署

本次修法另一個重點是,如果公司內部有員工侵害其他公司營業秘密,對企業主是採併罰制,除非企業主能自行舉證已善盡良善管理責任來免責。企業主因此必須設計相當的管理程序與機制去避免員工侵害其他公司營業秘密,而實務運作上,從人資流程的調整,是最快速有效的作法。人資業務流程中新人招募的風險最大,針對一些敏感職務,如高階主管、核心研發團隊、業務主管等,一定要在招募過程新增『保密義務訪談與背景調查』『具結無侵害前雇主的切結書』等。企業各級主管也需由人資業務主管安排進行『營業秘密安全管理意識訓練』,避免各級主管主動要求員工提出其他企業的機敏資料,造成公司侵害營業秘密的違法情事。